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43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
訴訟代理人 郭育誠
訴訟代理人 郭建和
被 告 顏建清
訴訟代理人 蘇嘉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7
日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
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
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5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