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及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美全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程才芳 律師被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營產工程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大華 律師
張仁興 律師複代理人 林建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及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