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搶奪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宣告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搶奪罪,經貴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訴字第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九十三年五月六日確定在案。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貳、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