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27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27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二七八三二號
債權人乙○○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就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四庭
法官陳雅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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