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丙○○
丁○○乙○○戊○○○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八號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戊○○○夫妻明知積欠甲○○新台幣(下同)二百零六萬元,且原告分別取得本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二八三六○號及九十年度票字第一九五七四號本票裁定之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在案,詎被告乙○○、戊○○○為避免強制執行,竟與知情之其子被告丁○○、丙○○共同另設立永祿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祿公司),並與其夫妻原有之坤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野公司)設為同址,再將原為坤野公司之機器等財產設備,移置永祿公司所有,復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月分別將坤野公司所有之B8-1181、B8-2585號自用小客車,無償過戶到永祿公司名下,足以生損害於債權人即原告甲○○求償之困難,而被告之上開侵權行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中等語。
二、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二百零六萬元及其中二百萬元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其中六萬元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丙○○、丁○○方面:否認原告之主張,且原告持有之執行名義,其債之效力不及於被告丙○○、丁○○,原告主張顯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被告乙○○、戊○○○方面:否認原告之主張,且原告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其訴不合法,又原告對被告取得之債權,實質上並未受有損害或減損其債權額,原告主張顯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損害債權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八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