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重訴字第四五二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莉莉 被告己○○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梁適孝 被告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