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國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一三一號
聲請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山 代理人 王佩玲 相對人 曾許鳳珠 右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附表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文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