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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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聲字第64號

聲請人 宋惠祥

相對人 王方俠李孝儀 之繼承人

翁百 又即李孝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聲請狀所載。

二、相對人王方俠、翁百又已撤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聲請人已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楊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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