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07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耀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被告年籍資料不明,原告應補正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