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56號聲請人 梁雪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9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因末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5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PGIM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4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