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緝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仁傑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5號,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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