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52號聲請人 林繩武 (即 林壽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