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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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30號抗告人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信福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110年12月23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16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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