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93號聲請人 黃慈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邱美嫆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29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發票地001歐素蘭歐素蘭或其指定人黃慈倢108年5月21日108年6月30日150,000元TH0000000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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