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43號上訴人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吉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因97年度建字第14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89,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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