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建上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易字第2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郭錦綢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吉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蓮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李悌愷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