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6月│├───────────┼───────────┼───────────┼───────────┤│犯罪日期│97.6.13日1時10分為警採│97.06.10│97.07.21│││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300號│97年度毒偵字第3300號│97年度毒偵字第387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3031號│97年度中簡字第3031號│97年度中簡字第33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9.22│97.09.22│97.10.2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3031號│97年度中簡字第3031號│97年度中簡字3328號││├───────┼───────────┼───────────┼───────────┤││判決確定日期│97.09.22│97.09.22│97.11.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17793號(臺中地檢98年│17793號(臺中地檢98年│17952號(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第2435號)│度執更第2435號)│度執更第2435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誣告││├───────────┼───────────┼───────────┼───────────┤│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10.25│97.05.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312號│98年度偵字第5349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728號│98年度上訴字第14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3.23│98.08.19││├───┼───────┼───────────┼───────────┼───────────┤││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728號│98年度上訴字第1443號│││├───────┼───────────┼───────────┼───────────┤││判決確定日期│98.04.13│98.09.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備註│5485號(臺中地檢98年度│98年度執字第12082號││││執更第2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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