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七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參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黃欣怡~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零壹元││├─────────────┼─────────────┼──────────┤│原審送達郵費│貳佰參拾捌元│已扣除退郵壹佰零貳元│││││├─────────────┼─────────────┼──────────┤│共計│壹萬貳仟參佰參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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