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4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孟宇
之7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國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住所(聲請狀載「中華商埸信段」似非住所)。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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