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興隆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張寶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蓋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聲請狀底印章。
二、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