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美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美然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美然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前因另案有9次通緝到案之紀錄,目前又無固定工作,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本件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月
2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
4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石千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鈺玲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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