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曉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信用卡契約何時成立即卡號為何?債務人何時未依約繳款?所欠金額為何?等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