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08號原告利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川 訴訟代理人 呂宥家 被告 卓昌輝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因原告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純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