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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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 吳宜萱 於民國94年6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6月13日起至124年6月13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國際商業跟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8月21日合併,並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人並於95年9月5日登記為聲請人。
㈡、茲因債務人吳宜萱於94年6月13日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6月22日,並約定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詎債務人吳宜萱自98年11月23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152,527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5年9月1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擔保放款合約、客戶歸戶查詢、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等影本各一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二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相對人於99年4月23日具狀表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第三人台新商業銀行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8號),已調解成立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吳宜萱名義,則本件應與相對人無關。惟查:上開調解筆錄內容係相對人同意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5年9月11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由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撤銷所有權登記,回復登記為吳宜萱名義。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謄本(列印日期99年4月22日),該不動產所有人仍係相對人,並未變更。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9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港子│港坪│216│建│455.00│10000分之388││││││坪│││││││└──┴───┴────┴──┴───┴─────┴─┴──────┴───────┴──────┘┌─────────────────────────────────────────────────────────┐│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9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八││││││││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59│嘉義市永│嘉義市港│住家用鋼│93.5│││││││93│陽台│9.│平│全部│││││福一街40│子坪段港│筋混凝土│4│││││││.5││96│方││││││號8樓2│坪小段21│造8層樓││││││││4│││公│││││││6地號││││││││││││尺│││├──┴──┴────┴────┴────┴──┴──┴──┴──┴──┴──┴──┴─┴───┴─┴─┴──┴──┤│共有部分:港子坪段港坪小段81建號,面積798.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7。│└─────────────────────────────────────────────────────────┘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