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調字第1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丁○○民國8.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10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569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月珍書記官李書珏調解委員陳阿治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甲○○願於民國99年1月14日連帶給付聲請人丁○○新臺幣壹萬元,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
二、聲請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 廖意文 願意原諒相對人乙○○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廖意文對於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記官李書珏法官許月珍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書珏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