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97年3月27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80053044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8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4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6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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