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50號原告權鋒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廷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於所提之起訴狀內,原告漏未簽名(未蓋用原告公司章),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林怡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