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簡字第13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教育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4日提出
之陳報狀所載追加之訴,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0,52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10元外,尚應補
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