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國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簡字第13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教育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4日提出
之陳報狀所載追加之訴,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0,52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10元外,尚應補
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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