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395號
上 訴 人  吳俊騰 即吳俊騰出租企業社
       陳壽美
       陳美華
       陳麗美
       陳美珠
       陳世鎮
       陳世上
       呂詹金桂
       呂柏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七年
度北簡字第四三九五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參仟零伍拾柒元(計
算式:2,796,874-1,283,817=1,513,05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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