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白衣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美珍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