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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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4號原告 邱雲輝 (承受訴訟)原告 邱李慶珠 (承受訴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被告 王基成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六第二行「3,712,975」記載,應更正為「3,182,97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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