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73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曾燦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止貢噶舉顯密精舍文教基金會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
三、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及歷次總會決議,並釋明該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以及董事會有無另選派清算人。
四、提出相對人最新之董事名冊,及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相關事證釋明相對人之全體董事於客觀上均有不能就任清算人之情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