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代表人 陳營富 (處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潘建儒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祥恩 營造有限公司間之政府採購法事件,再審原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以再審原告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91號確定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所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為判決之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即本院行政訴訟庭所管轄,遂就此部分以該院108年度簡上再字第22號裁定移送於本院行政訴訟庭。而按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則因上開移送1審管轄部分,未據再審原告繳納再審裁判費,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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