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緝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碧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
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碧秋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