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26號原告 高國珮 被告 袁瑞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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