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交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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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交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嘉交簡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瑞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0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瑞成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瑞成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停留現場並於警員前往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談話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自應謹慎駕駛、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以防交通事故之發生,竟疏未注意行至無號誌交叉路口,應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準備,又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未達交叉路口中心處,即貿然搶先左轉佔用來車道,致釀本件車禍事故,使告訴人 蔡雅玲 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並衡酌其坦承犯行,雖有調解意願,然因調解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致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又參酌被告本案過失責任,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司機,已婚,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英俊、李昕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錄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0075號被告楊瑞成男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瑞成於民國109年6月14日晚間10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沿嘉義市西區文化里國華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康樂街與國華街口之無號誌交叉路口時,正在左轉往康樂街東向行駛時,原應注意行至無號誌交叉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末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往左轉,適有蔡雅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沿康樂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並於上述交叉路口停等車輛經過,楊瑞成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左前車頭與蔡雅玲所騎乘之機車左側因而發生碰撞,致蔡雅玲人車倒地,並使蔡雅玲受有左小腿深層大撕裂傷(25公分)、左腳跟撕裂傷6公分、左小腿壓軋傷、左側小腿壓砸傷後軟組織缺損、左小腿伸肌肌腱沾黏及疤痕攣縮、左小腿疤痕醜型之傷害。嗣楊瑞成於事故發生後停留於現場,在偵查機關及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其姓名與犯罪情節前,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蔡雅玲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瑞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雅玲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文山診所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行車紀錄器畫面光碟、現場及車損照片在卷可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被告於警員到場處理時,表明自己為肇事人而接受調查裁判等情,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已合於自首之規定,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3日
檢察官蔡英俊
李昕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傅馨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