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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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簡字第308號
原   告  林乾雲
被   告  鍾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10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元,及自民國99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如附表所示由被告鍾佳蓉所簽發,金額
各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15,000元之本票共17紙(
下稱系爭本票),票載金額合計為390,000元,詎原告屆期
提示後,竟未獲付款,迭經原告催告給付,被告均置之不理
,且因該票款債務關係,原告經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告訴被告鍾佳蓉涉有詐欺罪嫌,但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該署101年度偵緝字第360號處分不起訴,致原
告身心俱疲,影響生活甚深,被告應給付慰撫金10,000元為
此本於票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0,500元及自民國99年8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執有系爭本票,票載金額合計為390,000元,
詎原告屆期提示後,竟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
述相符之本票影本17張為證(見本院卷第6-8頁),被告經
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
提出書狀對原告上開主張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0條第3項及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付款人於承兌後
,應負付款之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執
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
或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52條第1項、第121條、第124
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執
有如附表所示由被告所簽發,票載金額合計為390,000元之
系爭本票,迭經原告催告被告付款,皆不獲置理等情,業據
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經核閱與原本無異,從而,原告依票
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90,000元,及自系爭本票最後
到期日即民國99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復原告主張該票款債務
肇致身心受有損害,而請求精神賠償10萬元云云,惟依民法
第195條第1項規定,僅限於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之情形,始可請求慰
撫金,本件原告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被告鍾佳蓉
涉有詐欺罪嫌,但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
101年度偵緝字第360號處分不起訴一節,係屬原告訴訟權
利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原告亦未
舉證證明被告對原告之名譽等人格權為加害行為及其人格法
益受有何損害,其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之精神賠償,於法無
據,洵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90,00
0元,及自民國99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
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
權為假執行宣告。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滕一珍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號│發票日即到期日│票面金額│
││││(中華民國)│(新臺幣)│
││││││
││││││
├──┼────┼────┼───────┼─────┤
│1.│鍾佳蓉│492327│98年5月7日│150,000元│
├──┼────┼────┼───────┼─────┤
│2.│鍾佳蓉│671071│99年8月10日│15,000元│
├──┼────┼────┼───────┼─────┤
│3.│鍾佳蓉│671067│99年5月10日│15,000元│
├──┼────┼────┼───────┼─────┤
│4.│鍾佳蓉│671068│99年6月10日│15,000元│
├──┼────┼────┼───────┼─────┤
│5.│鍾佳蓉│671070│99年7月10日│15,000元│
├──┼────┼────┼───────┼─────┤
│6.│鍾佳蓉│671064│99年2月10日│15,000元│
├──┼────┼────┼───────┼─────┤
│7.│鍾佳蓉│671065│99年3月10日│15,000元│
├──┼────┼────┼───────┼─────┤
│8.│鍾佳蓉│671066│99年4月10日│15,000元│
├──┼────┼────┼───────┼─────┤
│9.│鍾佳蓉│671060│98年11月10日│15,000元│
├──┼────┼────┼───────┼─────┤
│10.│鍾佳蓉│671061│98年12月10日│15,000元│
├──┼────┼────┼───────┼─────┤
│11.│鍾佳蓉│671063│99年1月10日│15,000元│
├──┼────┼────┼───────┼─────┤
│12.│鍾佳蓉│671056│98年8月10日│15,000元│
├──┼────┼────┼───────┼─────┤
│13.│鍾佳蓉│671058│98年9月10日│15,000元│
├──┼────┼────┼───────┼─────┤
│14.│鍾佳蓉│671059│98年10月10日│15,000元│
├──┼────┼────┼───────┼─────┤
│15.│鍾佳蓉│671053│98年5月20日│15,000元│
├──┼────┼────┼───────┼─────┤
│16.│鍾佳蓉│671054│98年6月10日│15,000元│
├──┼────┼────┼───────┼─────┤
│17.│鍾佳蓉│671055│98年7月10日│15,000元│
├──┼────┴────┴───────┴─────┤
│總計│3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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