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温哲 選複非訟代理周其勝人相對人 林雪玲 關係人 施萬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原為【臺灣銀行】,經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財政部90年8月24日台財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自應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林雪玲於88年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與另一債務人即本件關係人施萬發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8年1月27日至118年1月26日,上開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施萬發邀同相對人林雪玲於88年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6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三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四年起分204期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
5.986%計算,本息遲延履行時,逾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㈢詎相對人於屆期後,不為清償,尚欠本金166,236元,及
自10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86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爰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民法873條第1項規定,准予聲請人拍賣系爭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財政部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6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林雪玲及關係人施萬發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104年6月16日寄存送達相對人及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8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西門口││116│建│00│29│61.00│77/10000││└──┴───┴────┴────┴────┴────────┴─┴──┴──┴──────┴─────────┴──────┘┌─────────────────────────────────────────────────────────────┐│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8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987│彰化縣彰化市精│彰化縣彰化市西│十層鋼筋混凝土│七層:97.47;合計:97.│陽台:9.54│全部│││││誠路181巷9弄10│門口段116地號│造,住家用│47│││││││號七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