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務人 劉力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