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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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抗告人 巧昱 服飾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0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95年11月14日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96年1月8日裁定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茲逾期已久,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稿)及答詢表、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各乙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至9),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13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鳳仙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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