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救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 李玉華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間請求訴訟救
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玉華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所提出之98年6月8日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上所載扶助事項
,非本件訴訟事件,且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已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並無資力,復未釋明其如
支付訴訟費用將導致其本人或家屬生活困難等情,則其聲請
訴訟救助,即非有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美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