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71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