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55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