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0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孫善同
被 告 甲○○ 原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相
關消費明細及債權計算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