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41號
原 告 固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佐
被 告 九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九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等其餘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