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41號
原   告 固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佐
被   告 九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九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等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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