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8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登紀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莊進南 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勝凱 法定代理人 呂江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5年度訴字第6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4)及其上同段979建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街○○號房屋之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59,439元(計算式:527,071元×0.3025≒159,43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7,500,011元【計算式:159,439元/㎡×47.0
4㎡≒7,500,01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3,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13,02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