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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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建邦具保人劉曉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曉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建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嗣由具保人劉曉蓉繳納現金20,000元後,已於105年10月5日日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