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廖人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善美 、 何武雄 、 何麗娜 、 何麗倩 、 何麗玟 、何仙美、 何寬益 、 何怡美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