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3號原告 楊桂添 訴訟代理人 楊清良 原告 陳嘉敏
趙月春 吳玲玲 姜兆旻 黃毓芬 訴訟代理人 黃家駒 原告 葛正國 前列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正宜 原告 王鄭麗鶯 訴訟代理人 王昕堯 前列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複代理人 謝富凱 律師
李明憶 原告 黃明德 原告 余秋田 被告 趙晉偉 訴訟代理人 林敬倫 律師
郭緯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6萬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66,000元×10平方公尺=3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扣除原告已繳12,484元,應再補繳24,75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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