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44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盛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93,9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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